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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判玖富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出借人起诉平台骎权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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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网贷出借人黄某诉玖富普惠、数科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黄某请求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这一判例再次说明,对于合规的P2P网贷平台而言,由于平台方面依照合同只承担借贷撮合功能,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因而出借人起诉平台,要求平台赔偿出借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该案中,出借人黄某通过玖富钱包 App 对外出借资金,因而从法律上将,即视为其已认可与玖富普惠公司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后来,出借人因出借资金无法收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玖富普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并请求判决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的诉讼请求系针对合同履行利益,并非合同标的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黄某请求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侵权责任,而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而所谓“合同纠纷”,则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此前出台的《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当出借人回款出现困难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平台不可能构成对出借人的侵权。因此,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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